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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应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贤读乱书 Author 林广清



从环境应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作者 | 林广清

小编说:作者系汕头市澄海区环境应急管理中心主任,长期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本文为专业思考探讨,欢迎批评指正,但注意不传谣、不抺黑!

本文经授权转载于公众号【贤读乱书


望文生义容易让人产生思路跟随。

比如一个很简单的字,三点水加一个来字叫“lái”(涞),三点水加一个去字却不叫“qù”(去),叫“fǎ”(法)。

赵洲桥是在赵洲吧,洛阳桥作为中国四大名桥之一,很多人一看就不加思索的说是在洛阳,殊不知却是在泉州,因为其在泉州的洛阳河上。

这时候,网络上出现了泉州泉港碳九泄漏事件,很多人被一篇40W人在无声中消逝的文章吸引了,不加思考就转发,好像不到7吨的碳九泄漏就会引发40W人的直接生命安全一样。

为了解真正情况,我们从政府官网以及果壳、微博等一些比较客观的媒体上看人家怎样分析情况,然后查阅一些资料,从环境应急的角度来看这一件事情。

(一)

中国有句老话: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意思就是经常干一种存在隐患的事情会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

而外国人喜欢量化,于是有了海因里希300:29:1法则。即就是300个隐患会产生29个小事件和1次较大事故。

自然界经常爱开玩笑,适合种植的良田往往是适合发展的工业用地。

条件稍好的近岸海域,经常会形成需要海水码头的发电厂或石化企业与渔民海水养殖的资源之争。

比如舟山渔场作为中国最大的渔场,近几年就受到工业发展、码头园区的强力冲击。

这就有了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网箱养鱼与涉事石化公司的毗邻。不管是谁先谁后,或是谁经审批谁没经审批。象大车与小车、机动车与行人的车祸处理原则一样,法律保护弱者,渔场无论如何都会成为保护对象。

我们先不管渔场与石化公司的法律地位,从环境风险防范说起。

一个企业,当风险隐患达到300个时,海因里希法则会起作用,因此,1次较大的事故正在酿成。

比如说管道的检查更新、法兰软管垫片老化、破损等,又比如运营管理和运输过程的控制等,如果没有经常性的检查,300次装卸或者是300条管道法兰积聚的隐患,就会造成29次小事件和1次较大的事故。

事情发生了,常在海边走,湿鞋了。

(二)

泄漏了6.97吨碳九,造成一定的空气污染,更重要的是造成海水污染。众所周知,光扩散形成的油膜就是渔业养殖的天敌。

我们在果壳的科普文章中也看到,碳九分为裂化碳九和重整碳九,危害各不同。我的理解是,凡是有苯环的化学品,多为危害相对较大的。

我们今天不讨论这些物料的成份,这将有权威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分析。也不讨论后续处理是否干净彻底,是否有残余物质继续造成危害。只讨论从环境应急角度的处理事情的合理性。

从环境应急管理上说,这事件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企业、政府的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二是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问题。

(三)

按照环境应急处理的五个一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监测、第一时间上报和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1按照环境应急处理的五个一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监测、第一时间上报和第一时间发布信息。1月4日凌晨,泉港环保局接报后进行调查处理,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很快就召集100多船只和一大批应急物资进行处置,不可谓反应不快速,环保局发布情况通报以及后续诸多续报、环境空气质量通报等,农林水局发布《通知》,都是及时反应的结果。

网上查阅资料时,发现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的附件没有链接,我们无法得知事件到什么程度要启动应急预案,什么时间要上报哪一级,因此,该事件的上报等级尚无法得知。

而事发地点处于海上,刚刚处于环保、农林水局、海洋管理的边缘地带,可想而知,处理责任和权限真的不知道如何界定。

说一个题外话,这也是统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权的一个刚性需求吧。

最起码,至今在众多自媒体恶炒之下,仍未有官媒正面报道此事,实属不该。

外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是希望有官方媒体的正确引导。这真是考验泉港区、泉州市乃至福建省环境危机攻关的能力。

(四)

从涉事企业上看。

环保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网上能看到的结果是,《泉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表(2012年-2015年上半年)》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3年1月15日完成备案,编号为3505052013C020001。

《泉州市环保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重点石化化工企业及园区环境应急池建设的通知》(泉环保察〔2015〕50号)上也可以知道,包括该企业在内的石化企业应当进行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整改。

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环境应急设施的整改如何不得而知。

从有限的资料上看,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该企业不单是要承担造成的损害,还可能存在一些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松花江事件到天津港事件,作为一个存在风险的企业,建成的十年左右会有一个风险的高危期。这是由于设备老化、人员老化和管理惯性直接决定的。

发生事件的企业很多都是环境隐患排查、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问题。但不幸的是,与此毫无关联的环评屡遭背锅,但愿这一次悲剧不会重演。。。

注:作者系汕头市澄海区环境应急管理中心主任,长期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本文为专业思考探讨,欢迎批评指正,但注意不传谣、不抺黑!

来源 | 贤读乱书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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